减少电动车起火 抬高电池入市门槛很关键 | 新京报专栏

  正值元宵佳节,南京的火灾悲剧却令人痛心。据新华社报道,2月23日,南京一居民楼发生火灾事故,致15人死亡。消防部门称,经初步分析,火灾为6栋建筑地面架空层停放电动自行车处起火引发,具体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

  官方对起火原因的初步分析,令舆论聚焦于电动车。而现实中,电动车失火也是一个被多次讨论的公共安全风险点。

  据国家消防救援局统计,2023年全国共接报电动自行车火灾2.1万起。另有数据显示,80%的电动车火灾是在充电时发生的,其中超过一半发生在夜间充电过程中,而90%的电动车起火致人伤亡案例则发生在门厅、过道以及楼梯间。这一组触目惊心的数据,值得高度关注。

  首先,诚如一些观点所言,在此类事件中,电动车主应当有安全意识,比如,日常生活中注意车辆是否已经出现性能异常;不要长时间过度充电;有条件的小区就近安排户外集中的充电区等。各地注意检查、维护各种消防设备,确保随时可用,更是理所当然。

  然而,在此之余,集中在“不起火”“早发现”等关口上的治理思路,也值得再做强调。这比起简单指责、禁止诸多车主的充电行为,会更有现实效率。

  提升电池行业安全标准

  针对频发的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进一步提高电池质量安全标准和入市门槛,尽量保证“不起火”,无疑是一个较为妥帖的选择。

  现实中,电动车主们当然应该自我注意,但我们无法保证、监督亿万车主均认真负责或不掉以轻心。惨剧之后,今日往后,类似事件恐仍在所难免。

  相比之下,抬高行业门槛、让相对少量的电动车生产商对电池质量集中承担更高的责任,从源头减少电动自行车失火风险,可能更有效率。

  因此,一方面,消防和质量监督检查部门在有条件查明的情况下,可以分析失火是否为特定品牌电动车的质量缺陷。

  另一方面,国家质检部门也可以组织对电动车电池的安全性进行常规测试,包括关于电池失火风险的专项检测,普遍抬高出厂电动车本身的安全性。

  比如,电池的过充保护必须更加可靠、有效等。同时,也要把电动车非法改装行为管住,切实封堵安全漏洞。

  值得提及的是,各地在亡羊补牢、整改之际,也不能简单对电动车充电“一禁了之”。电动车已经成为城市居民的常见交通工具,充电亦是民生需求。生活还得继续,民众充电的需求不会因为禁令而消失。

  就此去看,堵不如疏,简单的禁令只会让电动车主将充电行为转为更分散、更隐蔽、更不可控的模式。

  注重解决好“当务之急”

  防范电动车火灾安全隐患,有利于“早发现”的集中电动车停放和充电处的消防安全措施也应当落实。

  就拿江苏来说,《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就明确禁止在封闭的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停放电动车。

  应急管理部此前发布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也明确: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确需设置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单独一层的架空层与这些区域有所不同。根据《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架空层是指采用结构支撑且无外围护墙体的开敞空间层,即“有柱子、没墙壁”。

  很多人口密集的高层住宅区,实际上没有条件在露天区域或独立建筑内安排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安排集中充电设施。所以,不用于公共通行的架空层区域成为诸多小区电动车的栖身之地。这既是常见现象,本身也不算违法,还可对外说成是对楼道、房间内充电现象的一大改进。

  因此,当守不住“不起火”的第一关时,必须坚守“早发现”的第二关:在架空层或其他楼内集中充电区域安排防火分隔、消防措施,如烟雾报警器、排烟系统,是必须要有的。

  事实上,无论是应急管理部规章,还是江苏等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均鼓励、支持在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场所。有的地方如《武汉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则规定,居住建筑“应当”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

  武汉的这项办法还提出了“专人检查巡查”的方案,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居委会应当对电动车停放、充电区域加强防火检查和夜间巡查。如能落实,这种“少数人管”的模式会比“管多数人”更有效率。除此之外,在道路等公共露天区域广泛设置此类场所的方案,也值得考虑。

  而在这些基础设施实现覆盖前,当务之急还是对各种楼内架空层或其他集中充电区域配备消防、报警设施,并在楼道内安置更多消防设备,如防毒面罩、逃生索等,并对居民开展更多的消防培训教育服务,以最大限度保障民众生命财产安全。